顾雏军胜诉,证监会被判公开科龙案调查文件
经历最高法院再审改判后,顾雏军又等来了北京高院支持其主张的行政判决
文 |《财经》记者 黄姝静 郭楠
编辑 | 鲁伟 陆玲
广东科龙电器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科龙电器)原董事长顾雏军迎来一次久违的胜诉。10月14日,顾雏军诉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称证监会)不履行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一案二审宣判,他赢得了与证监会的行政诉讼。
顾雏军称,证监会必须公开《证券期货案件调查规则》以及2005年证监会对科龙电器启动立案调查程序的主席办公会议立案调查理由、立案调查结论、会议举行时间、参会人员名单、会议内容、会议表决内容、会议纪要等信息。
“我拭目以待。”10月15日,在电话中谈到上述判决结果时,顾雏军对《财经》记者表示。
截至发稿,《财经》记者未获得证监会对上述判决结果的回应。
顾雏军出生于1959年,在2005年被捕,后因虚报注册资本罪、违规披露和不披露重要信息罪、挪用资金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680万元。申诉多年之后,顾雏军案曾被最高法院确定为再审案件。2019年4月11日,最高法院再审改判:顾雏军原有的三个罪名只保留一个——挪用资金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已执行完毕)。
在多次接受《财经》记者采访时,顾雏军一直声称,证监会当年对自己与科龙电器的立案调查,是其命运陡变的源头。
诉证监会信息公开第一案
2015年12月,顾雏军向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证监会公开当年对科龙电器立案调查的相关文件,这成为“诉证监会信息公开的第一案”。
2017年12月22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判决,责令证监会限期答复顾雏军信息公开申请。判决书要求证监会向顾雏军公开《证券期货案件调查规则》;同时判决证监会在法定期限内向顾雏军公开在2005年对科龙电器启动立案调查程序的主席办公会议的立案调查理由、立案调查结论、会议举行时间、参会人员名单、会议内容、会议表决内容、会议纪要等信息。这一判决结果被外界广泛解读为顾雏军“告赢”证监会,顾本人也在其新浪微博宣告“我的冤案即将真相大白”。
2018年1月,证监会不服上述判决,提出上诉。证监会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法律适用错误”,要求“依法撤销一审判决,驳回顾雏军的全部诉讼请求”。证监会的上诉书列出了几点上诉理由,包括“《证券期货案件调查规则》属于上诉人内部管理信息,不应予以公开”、“上诉人主席办公会议相关信息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的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应当予以保密”等。
终审判决书显示,北京高级人民法院认为,顾雏军申请公开涉案七项信息,证监会以上述信息属于国家机密为由不予公开,但并未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证监会不予公开的理由在本案中无法成立,证监会应继续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鉴于本案存在调查和裁量空间,故证监会应对顾雏军提出的涉案七项信息作出重新处理。
顾雏军告诉《财经》记者,其申请证监会公开的信息十分关键,“公开之后我们再看。证监会如果是非法违规地对科龙电器调查,我就可以起诉证监会。”
顾雏军持续要求公开调查信息
顾雏军案是最高法院公布依法再审的三起重大涉产权案之一。作为“格林柯尔系”创始人,顾雏军案备受关注,一方面是因为顾在企业家群体中的地位与影响力,入狱前,顾雏军控制了五家上市公司,拥有科龙、美菱等知名品牌,有着“中国家电产业整合第一人”之称;另一方面,又因为顾案较为复杂,牵涉面较广,涉及司法、地方政府、证监会等不同层面。
2018年6月13日与6月14日,最高法院公开审理了顾雏军案,庭审持续时间长达近26个小时,针对三项罪名,检辩双方激烈交锋,最终检方认为有两项罪名不成立,但一笔涉及金额为2.9亿元的挪用资金罪“原审裁判定性准确、量刑适当”。
于2012年出狱后的顾雏军除了举报和申诉之外,也在积极寻找“真相”——顾坚持认为,是证监会有些领导以“莫须有”的罪名立案调查科龙导致了后来的悲剧。顾雏军强调,只要证监会公布当年立案的相关材料,他的案件将“真相大白”。
在顾雏军接连举报监管部门之后的2007年,一份国务院行政复议裁决书显示,顾雏军认为证监会对科龙电器的立案程序不合法,称调查案由是科龙电器为格林柯尔公司担保2.76亿美元的事实,该事实并不存在。裁决书认定,证监会对科龙电器立案调查的案由是广东证监局于2004年检查发现科龙涉嫌虚增利润、披露不实等情况,并非顾所称的科龙电器为格林柯尔公司提供2.76亿美元担保问题。证监会立案程序符合相关规定。
2007年的行政复议裁定书之后,顾雏军仍坚称,后续所有针对他的调查,最初都来源于一份子虚乌有的2.76亿美元未结清保函。以此保函立案,将他收押,然后再给他找其他罪名。
2015年6月,顾雏军提出行政公开申请,申请公开证监会2005年对科龙电器启动立案调查程序的主席办公会议参会人员名单、会议表决内容、会议纪要等信息。他还申请公开广东证监局2004年12月1日向科龙电器出具《关于对科龙电器担保信息进行自查的通知》中第一项所涉“未结清保函,金融机构:广东发展银行第二营业部,金额:27691.47万美元”的保函出具时间、来源、内容、被担保人信息等。但根据证监会在2015年7月给顾雏军的一份回函中指出,这些文件属于不能公开的范畴。
一位法律人士对《财经》记者表示,今日顾雏军案终的审判决,可以看出法治的进步,朝着公开公正的方向前进。他回忆称,当年顾雏军入狱,资产被迅速哄抢,旗下上市公司命运各不相同,港股上市公司格林柯尔最终退市,科龙电器、美菱电器相继易主。希望能在证监会后续的公开文件后看到更多的“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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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编 | 蒋丽 lijiang@caijing.com.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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